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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體育館借用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1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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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本所體育館正常使用,避免閒雜人隨意進入破壞,並規範借用
    者善盡維護責任,防杜門窗未關,燈光未熄滅等情形,特訂定本使用
    注意事項。
二、本館之開放時間自每日下午 4  時 30 分至 8  時 30 分止,不分上
    班日或例假日。
三、使用本館以本所及台南監獄員工同仁與員工眷屬為限。
四、使用者日間應至總務科,夜間應至本所門衛服務台,辦理借用登記手
    續,奉核後取得大門鑰匙始准使用。
五、使用後應將門窗燈光全部關閉,並將大門上鎖。如有不遵守者,即失
    去再借用資格。
六、使用中如借用者欲先行離去,仍應交代尚在使用者,惟一切責任,仍
    應由借用者負責。
七、使用者應維護現場整潔,不得任意毀損設備或製造髒亂,如有損壞應
    照價賠償。
八、使用後原借用者或其交代者,應將鑰匙,送交本所門衛服務台,完成
    歸還手續,如有不按規定者,視同失去借用資格。
九、本館除提供作為運動場地外,不得作為其他一般活動之使用,違者,
    立即停止其使用。
十、本館現場公共秩序,環境清潔等工作及必要之保險,由借用場地者或
    借用單位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