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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體育館借用應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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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館除提供作為運動場地外,不得作為其他一般活動之使用,違者,
    立即停止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