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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體育館借用應注意事項 9
九、本館除提供作為運動場地外,不得作為其他一般活動之使用,違者,
    立即停止其使用。
民國 98 年 05 月 18 日訂定
9
九、本館除提供作為運動場地外,不得作為其他一般活動之使用,違者,
    立即停止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