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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試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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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收容人之配偶、親屬或家屬得以預約方式申請接見,以節省接見
    現場等候時間,特訂定本要點。
二、臺灣臺北監獄、臺灣臺中監獄、臺灣臺南監獄、臺灣高雄監獄、臺灣
    臺北看守所、臺灣臺中看守所、臺灣臺南看守所為指定之試辦機關。
三、接見之申請,除於接見當日至矯正機關辦理外,得以預約方式行之。
四、依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羈押法、保安處分執行法、戒治
    處分執行條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感訓處分執行法、少年矯正
    學校設置及實施通則、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少年輔育院條例
    及相關法令規定得辦理接見之收容人配偶、親屬或家屬,且已在收容
    人所屬矯正機關辦理一般接見一次以上者,得以預約方式申請接見。
五、預約接見申請時間為自接見日期之前七日零時起至前二日下午三時截
    止,但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
    前一日下午三時。
    各矯正機關應於每日下午四時後,就預約二日後接見之案件進行審核
    。
六、預約接見之辦理方式及相關程序如下:
 (一) 預約接見之申請,以網路或電話方式為之:
      1.採網路預約接見者,請登入 http://www.vst.moj.gov.tw  申辦
        。
      2.採電話預約接見者,請依附件之流程申辦。
 (二) 完成預約手續後,申請人應於所預約日之前一日以網路或電話方式
      查詢預約接見核准與否。
 (三) 預約接見經核准後,申請人應於接見當日預約接見時間三十分鐘前
      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至收容人所屬矯正機關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
    前項預約手續完成後,申請人應於接見當日以後,才能辦理下次之預
    約登記。
七、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來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
    之前二日下午三時前以網路或電話方式取消預約,但該日若遇例假日
    或國定假日,則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一日下午三時前取消
    預約。
    申請人未依預約日期前來辦理接見半年內達二次者,自最近一次預約
    接見日起三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八、各矯正機關為辦理預約接見,其每一梯次開放預約接見之名額不得少
    於同一梯次可接見名額的六分之一,同時,為使預約接見作業實施順
    暢,各矯正機關得自行訂定接見梯次時間表,並得視當日接見情形,
    機動調整接見梯次時間。
九、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實身分登記,若查有偽造 (謊報) 身分者,則
    不得辦理預約接見。
十、本要點所訂定之預約接見作業不適用於假日及春節接見日之接見作業
    。
十一、預約接見之審核、限制及相關作業,於規範接見之法令有特別規定
      者,適用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