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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試辦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8
八、各矯正機關為辦理預約接見,其每一梯次開放預約接見之名額不得少
    於同一梯次可接見名額的六分之一,同時,為使預約接見作業實施順
    暢,各矯正機關得自行訂定接見梯次時間表,並得視當日接見情形,
    機動調整接見梯次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