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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試辦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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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羈押法、保安處分執行法、戒治
    處分執行條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感訓處分執行法、少年矯正
    學校設置及實施通則、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少年輔育院條例
    及相關法令規定得辦理接見之收容人配偶、親屬或家屬,且已在收容
    人所屬矯正機關辦理一般接見一次以上者,得以預約方式申請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