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試辦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6
六、預約接見之辦理方式及相關程序如下:
 (一) 預約接見之申請,以網路或電話方式為之:
      1.採網路預約接見者,請登入 http://www.vst.moj.gov.tw  申辦
        。
      2.採電話預約接見者,請依附件之流程申辦。
 (二) 完成預約手續後,申請人應於所預約日之前一日以網路或電話方式
      查詢預約接見核准與否。
 (三) 預約接見經核准後,申請人應於接見當日預約接見時間三十分鐘前
      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至收容人所屬矯正機關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
    前項預約手續完成後,申請人應於接見當日以後,才能辦理下次之預
    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