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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程式館管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12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4 月 17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資訊處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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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規範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應用系統軟體或系統文件(以下稱程
    式或文件)的儲存管理機制,以有效掌控本部及所屬機關(不含本部
    調查局)程式或文件版本之實際狀況,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適用範圍及時機
(一)本部資訊處委外、自行開發之應用系統及經其他業務主管機關或其
      委託者通知執行變更程序之共通性系統,其程式或文件,於系統開
      發完成或程式異動時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本部所屬機關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程式更版及查核作業。
三、名詞定義
(一)程式館:用以儲存本部資訊處委外、自行開發之應用系統及經其他
      業務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者通知執行變更程序之共通性系統程式或文
      件之設備。
(二)進館:將程式或文件置入程式館。
(三)改館:更新程式館內之程式或文件。
(四)退館:將程式或文件由程式館剔除。
(五)出館:將程式或文件由程式館派送至本部或所屬機關。
(六)一般變更:正式之變更程序,以控制開發生命週期內之系統變更。
(七)緊急變更:緊急之變更程序,使能迅速及控制為解決緊急特殊事件
      所需而實作之變更。
四、各項編號及位址
(一)申請單編號:由程式館管理員統編,共計十七碼,第一碼至第七碼
      為日期,第八碼至第十一碼為系統代號,第十二碼至第十四碼為年
      度別,第十五碼至第十七碼為年度流水號。
(二)系統代號:由系統負責人訂定,共計四碼,統編規定詳「法務部資
      訊系統代號之制定及編碼原則」。
(三)程式代號:由系統負責人訂定,共計九碼,統編規定詳「法務部資
      訊系統代號之制定及編碼原則」。
(四)文件代號:由系統負責人訂定,共計十碼,訂定規則詳「法務部資
      訊系統文件代號之制定及編碼原則」。
(五)程式或文件位址:指進館之程式或文件所存放的資料夾名稱,由系
      統負責人訂定。如性質屬原始碼者,訂名為 src;性質屬目的碼者
      ,訂名為 bin;性質屬文件者,訂名為 doc,各資料夾下有細目者
      ,請依原目錄結構放置。
五、進(改)、退、出館申請作業
(一)程序流程:系統負責人應至「法務部程式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程式館系統)申請,若系統因故無法使用,系統負責人須紙本填具
      「法務部程式館進(改)、退、出館申請單」(附件一)及「法務
      部資訊處應用系統程式進改館前測試報告表」(附件二),經本部
      資訊處審查核定後,再送程式館管理員進行程式館進(改)、退、
      出館作業,惟系統恢復正常後須完成補登申請。
      1.一般變更:
     (1)本部資訊處委外或自行開發之應用系統:應先完成白箱測試(
          White Box Testing ),若為網頁應用程式另須填具「法務部
          資訊處 Web-based  應用系統弱點掃描申請單」(附件三)辦
          理黑箱測試(Black Box Testing ),白箱及黑箱測試報告日
          期應於申請日一個月內;經弱點掃描軟體檢測結果為中(含)
          以上風險者,系統負責人應完成修補,始得辦理進(改)、出
          館作業;如有合理理由,不修補中(含)以上風險者,應先填
          具「程式檢測結果不修補中(含)以上風險說明表」(附件四
          ),經本部資訊處審查核定後,併同申請單據以辦理程式館進
          (改)、出館作業;但該應用系統前已取得「程式檢測結果不
          修補中(含)以上風險說明表」,嗣後辦理系統程式進(改)
          、出館作業,亦無新增之中(含)以上風險項目者,得僅檢附
          原說明表之影本,即可辦理進(改)、出館作業。
     (2)經其他業務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者通知執行變更程序之共通性系
          統:依其他業務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者提具通過安全性檢測之報
          告(如有特殊原因無法提供者,應檢附經本部資訊處審查核定
          之簽呈或相關文件),辦理進(改)館作業為原則。
      2.緊急變更:
     (1)如遇緊急特殊情況,需迅速辦理系統修正及變更作業,且經系
          統負責人評估變更風險於可控制範圍內,得申請採「緊急變更
          」程序。
     (2)系統負責人應申請緊急進(改)、出館,經本部資訊處審查核
          定後,由程式館管理員據以辦理程式館進(改)、出館作業。
          惟系統負責人仍應於緊急變更後一個月內完成一般變更補行程
          序(如有特殊原因無法依限完成者,應於簽奉核定後,方可辦
          理個案展期),程式館管理員將定期追蹤管考。
      3.如需所屬機關配合辦理程式或文件更版作業時,請系統負責人將
        「法務部程式館出館說明文件」(附件五)及相關出館附件,放
        置於程式館系統之“出館區”。
      4.申請單位主管應審核各系統負責人是否依規定辦理程式館進(改
        )、退、出館申請作業。系統如因大幅改版或其他特殊狀況需辦
        理全部退館再全部進館者,請系統負責人員一併提交主管簽奉核
        定之簽呈或有關依據。
      5.程式館管理員接獲申請後,應負責程式館系統各項申請表單之審
        查,若有缺漏不全者,退回系統負責人補全。
      6.程式館管理員完成程式或文件派送作業後,即將法務部程式館出
        館說明文件以電子郵件通知所屬機關系統管理人員據以辦理更版
        作業,並通知系統負責人配合檢視確認。
      7.管制單位科長應負責審核程式館管理員之各項工作是否依本注意
        事項辦理。
      8.程式館之本部使用者(含簽核人員、應用系統負責人、程式館管
        理員等)如有新進、調(離)職情形者,請依規定填具「法務部
        程式館使用者權限異動通報單」(附件六),並陳送本部資訊處
        處長或授權代理人核定;所屬機關使用者請以電子郵件通知程式
        館管理員,據以配合設定帳號及作業權限。
      9.有關程式館之作業程序詳如「法務部程式館作業流程圖」(附件
        七)。
(二)凡處理機密性資料檔案之各項程式或文件,均屬機密程式,其申請
      程式館進(改)、退、出館作業時,均須簽請本部資訊處處長或授
      權代理人核定,並應依機密文書處理方式辦理。
(三)程式館之原始程式欲提供本部所屬機關或其他機關時,需簽請本部
      資訊處處長或授權代理人核定。
(四)各項紙本申請表單(即附件一至附件六)保留三年後銷毀。
六、程式館管理作業
(一)程式館之新增系統代號:程式館管理員應依新增之應用系統增設「
      系統代號」,並即時維護程式館之存放資料夾名稱及存取權限,俾
      利提供系統負責人辦理程式館進(改)、退、出館申請作業。
(二)程式館之保護:程式館需有安全管控措施,防止非法竄改,並可提
      供系統負責人查閱或讀取。
(三)程式館之清理:程式館管理員每年元月通知系統負責人辦理程式館
      清理作業,並由系統負責人指定兩個以上之本部所屬機關檢討當年
      程式或文件使用情形,如發現有一年以上未使用之程式或文件,應
      限期檢討辦理退館作業。
(四)程式館之備份:依本部應用系統自動備份系統之備份機制辦理。
(五)程式館之統計:程式館管理員應按季提供各應用系統派送作業執行
      情形清單,並按季、年製作各應用系統進(改)、退、出館之次數
      報表,供本部資訊處主管及系統負責人參考。
七、本部及所屬機關程式更版作業
(一)本部資訊處或所屬機關於接收到程式館管理員派送之法務部程式館
      出館說明文件及程式或文件時,除因特殊事件本部定有期限外,應
      於七個工作天內完成程式或文件之更版作業,且依程式館寄送所屬
      機關之程式出館派送通知電子郵件所附之 URL  進入系統填報程式
      更新確認資訊,並建立程式及文件更版紀錄。
(二)建置在本部各所屬機關伺服主機執行之分散式應用系統,由本部程
      式館管理員統一將新版程式派送出館;其他屬於集中式應用系統,
      由本部資訊處各系統負責人派送出館。程式派送出館後,系統負責
      人員須對有關所屬機關進行更版完成確認。
八、程式館查核作業
(一)程式館查核作業包含比對程式館與本部及所屬機關原始程式和目的
      程式之版本是否一致,及查核程式或文件更版紀錄。
(二)為查核本部所屬機關使用程式館應用系統軟體之版本實際狀況,本
      部資訊處企劃稽核科每年就檢察、矯正、行政執行業務體系各挑選
      一個以上之機關辦理程式館查核作業,本部所屬機關應配合查核作
      業。
(三)本部資訊處企劃稽核科應提出程式館查核結果報告送本部資訊處各
      科參考改進並作為本注意事項修正之參考,並得視需要就本部資訊
      處系統負責人員及受查核機關資訊作業人員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