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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程式館管理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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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項編號及位址
(一)申請單編號:由程式館管理員統編,共計十碼,第一碼至第四碼為
      系統代號,第五碼至第七碼為年度別,第八碼至第十碼為流水號。
(二)系統代號:由系統負責人訂定,共計四碼,統編規定詳「法務部資
      訊系統代號之制定及編碼原則」。
(三)程式代號:由系統負責人訂定,共計九碼,統編規定詳「法務部資
      訊系統代號之制定及編碼原則」。
(四)文件代號:由系統負責人訂定,共計十碼,訂定規則詳「法務部資
      訊系統文件代號之制定及編碼原則」。
(五)程式或文件位址:指進館之程式或文件所存放的資料夾名稱,由系
      統負責人訂定。如性質屬原始碼者,訂名為 src;性質屬目的碼者
      ,訂名為 bin;性質屬文件者,訂名為 doc,各資料夾下有細目者
      ,請依原目錄結構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