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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程式館管理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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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範圍及時機
(一)本部資訊處委外、自行開發之應用系統及經其他業務主管機關或其
      委託者通知執行變更程序之共通性系統,其程式或文件,於系統開
      發完成或程式異動時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本部所屬機關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程式更版及查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