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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程式館管理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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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程式館管理作業
(一)程式館之新增系統代號:程式館管理員應依新增之應用系統增設「
      系統代號」,並即時維護程式館待進區存放資料夾名稱及存取權限
      ,俾利提供系統負責人辦理程式館進(改、退)、出館申請作業。
(二)程式館之保護:程式館需有安全管控措施,防止非法竄改,並可提
      供系統負責人查閱或讀取。
(三)程式館之清理:程式館管理員每年元月通知系統負責人辦理程式館
      清理作業,並由系統負責人指定兩個以上之本部所屬機關檢討當年
      程式或文件使用情形,如發現有一年以上未使用之程式或文件,應
      限期檢討辦理退館作業。
(四)程式館之備份:依本部應用系統自動備份系統之備份機制辦理。
(五)程式館之統計:程式館管理員應按季提供各應用系統派送作業執行
      情形清單,並按季、年製作各應用系統進(改、退)、出館之次數
      報表,供本部資訊處主管及系統負責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