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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程式館管理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
8
八、程式館查核作業
(一)程式館查核作業包含比對程式館與本部及所屬機關原始程式和目的
      程式之版本是否一致,及查核程式或文件更版紀錄。
(二)為查核本部所屬機關使用程式館應用系統軟體之版本實際狀況,本
      部資訊處企劃稽核科每年就檢察、矯正、行政執行業務體系各挑選
      一個以上之機關辦理程式館查核作業,本部所屬機關應配合查核作
      業。
(三)本部資訊處企劃稽核科應提出程式館查核結果報告送本部資訊處各
      科參考改進並作為本注意事項修正之參考,並得視需要就本部資訊
      處系統負責人員及受查核機關資訊作業人員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