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程式館管理注意事項 8八、程式館查核作業
(一)程式館查核作業包含比對程式館與本部及所屬機關原始程式和目的
程式之版本是否一致,及查核程式或文件更版紀錄。
(二)為查核本部所屬機關使用程式館應用系統軟體之版本實際狀況,本
部資訊處企劃稽核科每年就檢察、矯正、行政執行業務體系各挑選
一個以上之機關辦理程式館查核作業,本部所屬機關應配合查核作
業。
(三)本部資訊處企劃稽核科應提出程式館查核結果報告送本部資訊處各
科參考改進並作為本注意事項修正之參考,並得視需要就本部資訊
處系統負責人員及受查核機關資訊作業人員辦理獎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