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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辦理收容人接見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1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12 月 3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連江看守所、金門看守所、金門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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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法 87 矯字第 002018 號,法 85 監決字第 18374  號,監獄刑
    法施行細則第 80 條訂定。
二、未辦理接見只寄送物品,仍須符合收容人及接見人接見之各項條件,
    惟不輸入接見登記電腦系統計算接見次數。
三、接見人一天限接見一次,但二次以上收容人均為接見人之家屬或最近
    親屬,不在此限。(寄菜亦然)
四、受刑人出監後至本監辦理接見時,應核實考量其接見是否有妨害監獄
    紀律及受刑人利益或妨害教化等情形,以為同意辨理接見與否之依據
    ;被告及其他類型收容人之接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前揭原則辦
    理。
五、拘役視同未編級收容人接見規定辦理。
六、電話接見視同窗口接見次數登記。
七、特別接見及增加接見不列入一般窗口接見次數。
八、收容人為軍人身分,其服務單位長官有接見之需要時,得准許之。
九、接見時,請接見人將行動電話關機,避免收容人違規傳遞訊息。
十、當日家屬已辦理懇親活動後,請勿再辦理窗口接見。
十一、接見人首次辦理接見時,請攜帶足供辨識與收容人關係之身分證明
      文件(戶口名薄、身分證)、嗣後再次辦理時,攜帶個人一般證件
      即可(身分證、駕照、健保卡)
十二、(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