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辦理收容人接見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12 月 31 日
2
二、未辦理接見只寄送物品,仍須符合收容人及接見人接見之各項條件,
    惟不輸入接見登記電腦系統計算接見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