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4
四、受刑人出監後至本監辦理接見時,應核實考量其接見是否有妨害監獄
    紀律及受刑人利益或妨害教化等情形,以為同意辨理接見與否之依據
    ;被告及其他類型收容人之接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前揭原則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