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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辦理收容人接見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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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接見人首次辦理接見時,請攜帶足供辨識與收容人關係之身分證明
      文件(戶口名薄、身分證)、嗣後再次辦理時,攜帶個人一般證件
      即可(身分證、駕照、健保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