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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辦理收容人接見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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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刑人出監後至本監辦理接見時,應核實考量其接見是否有妨害監獄
    紀律及受刑人利益或妨害教化等情形,以為同意辨理接見與否之依據
    ;被告及其他類型收容人之接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前揭原則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