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2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1 月 02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一 章 依據

一、為加強駕駛技工工友對各項勤務之認識、增進工作效率,依據事務管
    理手冊車輛管理第五十三點及工友管理要點第二十點規定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第 二 章 工友技工職責

二、辦公室工作:
    開啟及關閉門窗。
    辦公室內及門窗之一切清潔與打掃,辦公室走廊、廁所、洗手台等清
    潔維護。
    整理並抹拭辦公桌椅櫥櫃。
    掀日曆校正時鐘。
    供應茶水及清洗飲水機、保溫杯。
    妥善保管清潔用具。
三、遞送公文或信件工作:
    廢棄印刷品、辦公室垃圾之收集、焚燬。
    文件繕妥後之保管、遞送。
    點對文件,按時送達。
    辦公室報紙、雜誌、刊物發送。
    簽到退簿遞送。
    會議室工作:
    協助佈置會場、供應茶水、分發資料。
    會議室內外清潔維護。
    會場之整理及其他事項。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四、行政大樓、戒護區高低壓電、飲用水設施、抽水馬達、發電機及電器
    設備水電工程等維修保養。

第 三 章 工作須知

五、辦公室工作要領:
    上班時間應在指定座位靜候差遣,不得無故離開或伏案假眠。
    每日上下午上班前,辦公桌椅及用具均應擦拭乾淨,排放整齊。
    每日下班後,應將辦公室打掃整潔。
    上班前應將門窗開啟,並劃掀日曆校正時鐘。
    下班時,應將門窗關閉鎖固,以防竊盜或風雨侵入,並注意關閉電氣
    設備。
    門窗、玻璃、地板應定期擦拭,保持乾淨。
    茶杯、茶壼、茶桶、熱水瓶、保溫杯,應每日傾倒洗刷。
    廢棄字紙如有必要搗碎,應用碎紙機或即時焚燬。
    公物傢俱等應妥善使用、保管、用畢放置適當地點,不可浪費糟蹋。
    傳遞公文要迅速、謹慎,不得積壓遺失、避免誤送。文件如遭拒收或
    無人接收或發生其他意外事故,應立即報告主管人員。
    接聽電話語氣聲調應謙和有禮,接待來賓態度要和藹禮貌,並婉拒閒
    雜人員進入辦公室。
    不得使用辦公室電話向外嬉戲聊天。
    小心火燭,辦公室內不得點燃物品。
    上班工作服裝要整潔,不得穿著熱褲及拖鞋。
    私事差遣得予婉拒,以免影響公務。
六、清潔工作:
    個人負責打掃處所,應隨時注意打掃乾淨,辦公室內外均應每日清掃
    擦拭,保持整齊清潔。
    電腦、傳真機、影印機、打字機、電話機等,應小心擦拭。
    舖有地毯之室內,應以吸塵器吸取灰塵,保持清潔。
    辦公室內之舊報紙,每日下班時須收拾整齊,送往指定處所存放。
    垃圾污水不可隨地傾倒,造成髒亂。
七、搬運工作:
    服從管理人員指揮調度,不得無故違抗。
    搬運物件要小心謹慎、輕拿輕放、避免破損。
    繫捆繩索要小心牢固,不可損及物件。
    堆放物品要整齊安全,搬運工具要妥善保管。
    工作要勤奮並注意安全。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

八、工友每日應按時上班,下班後應將辦公室收拾整理妥當,始能離開,
    不得遲到早退。
九、關於出勤遲到、早退、曠職之規定:
    出勤-應提早在上班前半小時。
    遲到-在規定出勤時間後十五分鐘簽到者。
    早退-下班後未將辦公室整理收拾妥當即退勤者。
    曠職-未經准假而擅不到工者。

第 五 章 工作應遵守事項

十、工作要勤奮盡責,不得遲到早退或無故曠職。
十一、上級人員指示要服從不得逃避推諉。
十二、儀容衣履要整潔、態度要和藹、禮貌要週到。
十三、公物要愛護、能源要節約,不得公物私用。
十四、不得在工作場所談天嬉戲,收聽廣播或收看電視。
十五、不得在工作場所酗酒、賭博,或與人爭吵打架滋事。
十六、與同事應和睦相處,互助合作、不可漫罵污辱或威脅他人。

第 六 章 獎懲

十七、工友之獎懲,考核由本所科室主管 (或指定人員) 組成評議小組,
      依下列程序辦理,有獎懲之事由時,由總務科將事證資料簽報所長
      核移評議小組評議。
十八、工友獎懲功過經裁定後,應即由管理工友人員登記於平時考核功過
      登記簿中,以便查考,並由事務單位通知受獎懲之工友知照,必要
      時於集會中公開宣佈之。
十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之輕重,予以記功或嘉獎:
      工作上有顯著之貢獻,使機關工作效率增進者。
      對意外事件之發生,能及時發覺並妥適因應處理,使機關免遭損害
      者。
      檢舉不法份子,維護機關聲譽屬實者。
      平時工作及品德表現,足為同事楷模者。
      平時愛惜公物著有成績者。
      拾金不昧或其他優良事蹟者。
      一年之內無遲到、早退及請假者。
二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節之輕重,予以申誡或記過:
      工作怠惰者。
      態度傲慢、言語粗暴,不服從長官糾正者。
      損毀公物者。
      遞送公文擅自翻閱,故意洩密者。
      意外或緊急事故,推諉工作責任或處置不當者。
      行為不檢者。
      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四、第五章工作時間及工作應遵守事項之規定者
      。
二十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僱,並得視情節依法究辦:
        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或賭博財物者。
        不聽指揮,違抗命令者。
        侮辱或威脅主管者。
        煽動是非,破壞團結和諧而影響工作者。
        塗改公文或因重大過失遺失公文者。
        工作不力或疏忽,致發生意外事故,釀成災害者。
        一年以內累積記過三次者。
        洩漏機關機密、情節重大者。
        無故曠職或其曠職係故意逃避工作、破壞機關紀律或工作不力、
        屢誡不悛者。
        行為不檢,影響機關聲譽者。
        有觸犯刑章之行為者。

第 七 章 駕駛職責

二十二、就醫、行政事務等車輛之駕駛。
        車輛之保養、維護、檢驗。
        公用物品之搬運、堆放。
        事務單位基於公務需要臨時派遣之工作。

第 八 章 駕駛工作須知

二十三、駕駛每日應按時上下班,靜候工作調派,無勤務派遣者亦同。
二十四、駕駛應切實遵照事務管理單位人員有關勤務之分配、工作之指揮
        與調度。
二十五、特殊或緊急勤務,須於上班前或下班後駕駛車輛者,不得藉故拒
        絕,並應遵照長官或事務管理單位之指示駕駛車輛不得延誤。
二十六、駕駛車輛外出執行勤務完畢,應立即返回辦公室,等候新任務之
        派遣,不得在外逗留或私自返家。
二十七、駕駛每日上班後,應即檢查、維護個人保管之車輛,保持正常功
        能,以免外出時車輛發生故障。
二十八、車輛應隨時保持清潔、油料不缺,隨時都能使用之狀態。
二十九、駕駛車輛應遵守各項交通規則,並服從長官非關駕駛技術及規則
        方面之指示。
三十、駕駛配用之行動電話、無線對講機,應注意開啟,並妥為保管。
三十一、發生意外交通事故,應即口頭向事務管理單位主管報告,如有人
        員傷亡或車輛損壞情形,並應提出書面報告,以明責任。
三十二、駕駛因個人疏忽或過失等情節重大而使車輛受損、配件遺失,違
        規受罰其維修、新購及罰金等費用,由駕駛個人負責。
三十三、車輛如需維修、更換零件,應先經申請核准,如緊急需要應報告
        事務管理單位主管。
三十四、駕駛應將每月領用油票及車輛行駛里程,確實加以記載,以便查
        對。
三十五、公務車輛個人不得私用,並應拒絕其他人員非因公務使用。
三十六、駕駛對事務管理單位指派分配之工作如整理環境、物品搬運等應
        全力以赴,不得拖延或拒絕。

第 九 章 附則

三十七、本注意事項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