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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1 月 02 日
19
十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之輕重,予以記功或嘉獎:
      工作上有顯著之貢獻,使機關工作效率增進者。
      對意外事件之發生,能及時發覺並妥適因應處理,使機關免遭損害
      者。
      檢舉不法份子,維護機關聲譽屬實者。
      平時工作及品德表現,足為同事楷模者。
      平時愛惜公物著有成績者。
      拾金不昧或其他優良事蹟者。
      一年之內無遲到、早退及請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