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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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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節之輕重,予以申誡或記過:
      工作怠惰者。
      態度傲慢、言語粗暴,不服從長官糾正者。
      損毀公物者。
      遞送公文擅自翻閱,故意洩密者。
      意外或緊急事故,推諉工作責任或處置不當者。
      行為不檢者。
      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四、第五章工作時間及工作應遵守事項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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