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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檢查站勤務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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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檢查站設置於行政大樓旁,為進入戒護區第一道關卡,日間派有
    專人值勤,夜間因人力不足及進出之人、車較少,於十八時後改採機
    動派遣。檢查站設電動大鐵門一道供車輛進出,小門一道供人員進出
    。
二、勤務交接 (代) 時,應清點裝備 (包含鑰匙、無線電對講機、有線電
    話、瓦斯槍彈、金屬探測器) ,並將尚未出所之人、車及重要事項一
    併交接清楚,向中央台回報。
三、進出之人員、車輛應登記於日誌簿,並詳加檢查,進入人員攜帶非公
    務所需要之物品應請其自行存放保管箱。
四、車輛進入,應請司機停車熄火,查驗其身分證明文件,攜帶之現金、
    行動電話、香菸 (指三包以上) 、檳榔及酒類等物品,應請其暫置保
    管箱,離開時再行領回。對於進出車輛應詳加檢查車身內外側 (前後
    座、車身、後車箱、底盤及貨物、餿水、垃圾等 ),以防收容人躲藏
    其中伺機脫逃,出貨時應詳實核對出貨單數量,如有查獲違禁物品,
    應即報請中央台處理。
五、車輛檢查後,應將廠商名稱及送入物品之種類與數量,通知複驗站安
    排進貨,待複驗站通知,車輛始得放行;車輛進出之順序為先出後進
    。
六、收容人新收、解還入所時,對於押解人員所屬單位、司機姓名及收容
    人之人數、呼號、姓名應予登記,借提、假釋出所者應注意須有戒護
    人員陪同,確實核對出門單確認無訛並向中央台回報核准後始得放行
    。外役收容人因作業需要,經戒護科長核可,並由戒護人員戒護者外
    ,嚴禁收容人由檢查站大門進出及在附近逗留。
七、接見家屬進入時,應登記其姓名及欲接見之收容人呼號、姓名。
八、收容人戒護外醫,應核對出門單,檢查腳鐐、手銬是否牢固,向中央
    台確認後放行。
九、遇 SARS 防疫期間,為防範疫情入侵,凡收容人新收、借提之出入所
    手續,均於檢查站附設之檢身消毒室實施,總務科名籍、保管人員均
    於該處辦理相關手續,提解之法警無須進入戒護區。
 (一) 收容人入所︰由檢查站值勤人員發給口罩一個當場配戴,並於領用
      簿簽名捺印,中央台派員會同總務科名籍人員核對身分無訛後,將
      收容人原施用之戒具解除交法警攜回,更換為本所之戒具後,實施
      相關檢查及消毒工作 (含測量體溫、沐浴更衣等) ,檢查之物品應
      依被服及日常用品等二大類分裝,棉被衣物類交由新收房保管,日
      常用品類交予收容人攜帶使用。
 (二) 收容人借提出所︰於中央台實施相關檢查工作後,先予施用戒具,
      再提帶至檢查站,經會同總務科名籍人員確認身分,逕交來所提解
      之法警,完成借提程序;借提出庭當天往返之收容人,令其自備內
      衣褲一套及囚褲乙件置放於檢查站,待其返所經相關檢查及消毒工
      作後,再令其換穿備用之衣褲,其更換之衣褲經以消毒水消毒後,
      命收容人攜回自行清洗。
十、檢查站值勤人員於十八時日勤同仁下班之際,須俟前揭人員離開關妥
    大、小門、電扇後始得離開。
十一、服勤時,不得瞌睡、聊天、吸菸、嚼食檳榔、閱讀書報、聽收音機
      等有關違反值勤規定之行為,否則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依公務人員
      考績法及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十二、本注意事項經提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