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收容人新收、解還入所時,對於押解人員所屬單位、司機姓名及收容 人之人數、呼號、姓名應予登記,借提、假釋出所者應注意須有戒護 人員陪同,確實核對出門單確認無訛並向中央台回報核准後始得放行 。外役收容人因作業需要,經戒護科長核可,並由戒護人員戒護者外 ,嚴禁收容人由檢查站大門進出及在附近逗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