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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辦理觀察勒戒業務注意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2 月 16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基隆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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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收入所由中央台查驗院檢裁定書、移送公函,有無毒品犯罪前科及
    其他犯罪資料。文件不齊得拒絕入所或通知補送 (由名藉通知院檢)
二  健康檢查 (決定是否適合入所收容) 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入所:
 (一) 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
 (二) 心神喪失或現罹患疾病,因勒戒而有殘廢或死亡之虞者。
 (三) 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
 (四) 罹患法定傳染病或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指定之傳染病者。
    由中央台先詢問其身體狀況,如為明顯符合拒絕入所要件,陳報上級
    長官或督勤官後電請醫師入所檢查辦理拒絕入所手續。 (如附件)
三  受觀察勒戒人及攜入物品安全檢查由中央台執行,辦理入所手續完畢
    後發給觀察勒戒流程表乙張,使受觀察勒戒人充分明瞭。
四  受觀察勒戒人於新收入所時由中央台立即採集尿液檢體。驗尿登記簿
    置中央台,中央台辦理新收採集尿液完畢隨即登錄驗尿人員名冊連同
    檢體交內勤送省立基隆醫院檢驗,檢驗結果由省立基隆醫院登錄於記
    錄表。
    尿液採集於新收時立即辦理,夜間採尿檢體由中央台確實保管隔日交
    接,是日立即送省立基隆醫院檢驗。第二次採集尿液亦同。
五  空白表格由觀察勒戒日勤主管備妥置中央台備用,中央台負責填寫各
    項表格之姓名、編號、入所日期、性別、身份證字號、出生年月日、
    戶籍所在地完成內外傷記錄表、填載觀察記錄表。
六  名籍股負責備齊法院移送資料、填載身分單、人相表暨完成基本資料
    表。
七  觀察勒戒區日勤主管負責彙整各項資料,安排醫診提帶及備妥醫診資
    料、人格特質及行為表現之評分、特殊行狀紀錄評語。出所之資料歸
    檔置診療室鐵櫃上鎖。
八  總務課名籍於當日收到觀察勒戒人相關基本資料後必須將資料輸入電
    腦存檔。
九  觀察勒戒日勤主管將預定判定 (收容十日) 人員名冊發文交省立基隆
    醫院支援小組,使其於期限時日內判定完成個案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之結果交內勤主管陳報院檢。
十  觀察勒戒相關醫療需要由戒護課連繫省立醫院提供必要之醫療支援,
    支援本所之醫療人員由省立醫院先行列冊知會本所,醫療人員入所時
    持醫院服務證換發本所通行證,進入戒護區。
十一  觀察勒戒用藥由觀察勒戒日勤主管妥善保管。
十二  由人事室設置簽到簿供支援醫療人員來所時簽到。
十三  戒護課、人事室應就相關醫療人員資格、津貼問題與省立醫院加強
      連繫協調。
十四  個案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判定,由所長為召集人,指派相關人
      員與支援之醫療人員組成判定小組,對於評估過程中有認定困難或
      於限期內無法完成評估之案件,提交判定小組討論,判定小組一週
      召開會議一次。
十五  收受觀察勒戒人員費用求償由總務課保管股辦理。勒戒費用向勒戒
      人收取並解繳國庫,但自首或貧困無力負擔者不在此限。
十六  受觀察勒戒人入所後由日勤主管每週實施一次個別勒戒教誨。
十七  受觀察勒戒如有嚴重戒人斷症狀、大吵大鬧並有自殺暴行之虞者,
      得依規定予懲處並施用戒具保護,必要時予固定保護。
十八  本要點於公佈實施後,得依實務需要於陳報  所長後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