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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辦理觀察勒戒業務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0
十  觀察勒戒相關醫療需要由戒護課連繫省立醫院提供必要之醫療支援,
    支援本所之醫療人員由省立醫院先行列冊知會本所,醫療人員入所時
    持醫院服務證換發本所通行證,進入戒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