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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辦理觀察勒戒業務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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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戒護課、人事室應就相關醫療人員資格、津貼問題與省立醫院加強
      連繫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