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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辦理觀察勒戒業務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3
三  受觀察勒戒人及攜入物品安全檢查由中央台執行,辦理入所手續完畢
    後發給觀察勒戒流程表乙張,使受觀察勒戒人充分明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