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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辦理觀察勒戒業務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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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觀察勒戒區日勤主管負責彙整各項資料,安排醫診提帶及備妥醫診資
    料、人格特質及行為表現之評分、特殊行狀紀錄評語。出所之資料歸
    檔置診療室鐵櫃上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