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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辦理觀察勒戒業務注意要點 7
七  觀察勒戒區日勤主管負責彙整各項資料,安排醫診提帶及備妥醫診資
    料、人格特質及行為表現之評分、特殊行狀紀錄評語。出所之資料歸
    檔置診療室鐵櫃上鎖。
民國 88 年 02 月 16 日訂定
7
七  觀察勒戒區日勤主管負責彙整各項資料,安排醫診提帶及備妥醫診資
    料、人格特質及行為表現之評分、特殊行狀紀錄評語。出所之資料歸
    檔置診療室鐵櫃上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