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經法務部核准逕編三級及改列三級者,其起分依第十二點附表所列之
起晉分標準再加○.五 分起分。
未達逕編三級及改列三級受刑人,入監考核期間,行狀良好且無違規
者,依下列情形酌增起分:
(一)有期徒刑受刑人:
1.羈押日數或折抵刑期(含罰金執畢)達宣告刑十分之一以上,九
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加○.一 分。
2.羈押日數或折抵刑期(含罰金執畢)達宣告刑九分之一以上,八
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加○.二 分。
3.羈押日數或折抵刑期(含罰金執畢)達宣告刑八分之一以上,七
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加○.三 分。
4.羈押日數或折抵刑期(含罰金執畢)達宣告刑七分之一以上,六
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加○.四 分。
(二)無期徒刑受刑人:
1.羈押日數為三年以上,四年未滿者,按起分標準加○.一 分。
2.羈押日數為四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按起分標準加○.二 分。
受刑人在監表現良好,經核算其累進處遇成績分數與假釋陳報期程之
應對配比,產生顯不合理情況者,得由管教小組研議酌增起進分,但
仍應受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