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7
七、經法務部核准逕編三級及改列三級者,其起分依第十二點附表所列之
    起晉分標準再加○.五 分起分。
    未達逕編三級及改列三級受刑人,入監考核期間,行狀良好且無違規
    者,依下列情形酌增起分:
(一)有期徒刑受刑人:
      1.羈押日數或折抵刑期(含罰金執畢)達宣告刑十分之一以上,九
        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加○.一 分。
      2.羈押日數或折抵刑期(含罰金執畢)達宣告刑九分之一以上,八
        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加○.二 分。
      3.羈押日數或折抵刑期(含罰金執畢)達宣告刑八分之一以上,七
        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加○.三 分。
      4.羈押日數或折抵刑期(含罰金執畢)達宣告刑七分之一以上,六
        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加○.四 分。
(二)無期徒刑受刑人:
      1.羈押日數為三年以上,四年未滿者,按起分標準加○.一 分。
      2.羈押日數為四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按起分標準加○.二 分。
    受刑人在監表現良好,經核算其累進處遇成績分數與假釋陳報期程之
    應對配比,產生顯不合理情況者,得由管教小組研議酌增起進分,但
    仍應受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