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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妨害性自主罪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處遇要點 |
| 公發布日: |
民國 90 年 09 月 17 日 |
| 廢止日期: |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
| 法規體系: |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
| 立法理由: | |
一 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分為一、二、三、四階。四個階等,定其成績,
逐階進列。
三 甲、乙、丙、丁四等依左列成績標準評定之。
(一) 教化、操行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至一○○分者為甲等。
(二) 教化、操行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為乙等。
(三) 教化、操行成績平均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四) 教化、操行成績平均均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四 成績標準如左。
甲等:
當月行狀良好,表現優異且有具體事證經頒發獎狀者,始可列為甲等
;有其他事證足認可獎勵者,經簽准後,亦可列為甲等。
乙等:
思想正確,心情安定;服從管教,遵守規章。
丙等:
違反規章,經訓誡處分或經停止計分一個月者。
丁等:
違反規章,經停止計分二個月者。
五 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於入監考核一個月後,得報編為第一階。
六 每階考核成績有八個月為乙等者,可逐階進一階。考核成績有甲等一
個月者,提前一個月進階。考核成績為丙等者,延緩一個月進階。考
核成績為丁等者,延緩二個月進階。
七 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之接見、發收書信,依其所列階等,予其處遇:
(一) 第一階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每星期一次。
(二) 第二階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每四日一次。
(三) 第三階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每三日一次。
(四) 第一階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每日一次。
八 停止接見及通信規章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九章條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