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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妨害性自主罪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處遇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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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分為一、二、三、四階。四個階等,定其成績,
    逐階進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