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分為一、二、三、四階。四個階等,定其成績, 逐階進列。
二 每月成績依操行、教化定為甲、乙、丙、丁四等。
三 甲、乙、丙、丁四等依左列成績標準評定之。 (一) 教化、操行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至一○○分者為甲等。 (二) 教化、操行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為乙等。 (三) 教化、操行成績平均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四) 教化、操行成績平均均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四 成績標準如左。 甲等: 當月行狀良好,表現優異且有具體事證經頒發獎狀者,始可列為甲等 ;有其他事證足認可獎勵者,經簽准後,亦可列為甲等。 乙等: 思想正確,心情安定;服從管教,遵守規章。 丙等: 違反規章,經訓誡處分或經停止計分一個月者。 丁等: 違反規章,經停止計分二個月者。
五 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於入監考核一個月後,得報編為第一階。
六 每階考核成績有八個月為乙等者,可逐階進一階。考核成績有甲等一 個月者,提前一個月進階。考核成績為丙等者,延緩一個月進階。考 核成績為丁等者,延緩二個月進階。
七 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之接見、發收書信,依其所列階等,予其處遇: (一) 第一階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每星期一次。 (二) 第二階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每四日一次。 (三) 第三階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每三日一次。 (四) 第一階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每日一次。
八 停止接見及通信規章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九章條文之規定。
九 本要點經監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