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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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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分為一、二、三、四階。四個階等,定其成績,
    逐階進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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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每月成績依操行、教化定為甲、乙、丙、丁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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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甲、乙、丙、丁四等依左列成績標準評定之。
 (一) 教化、操行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至一○○分者為甲等。
 (二) 教化、操行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為乙等。
 (三) 教化、操行成績平均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四) 教化、操行成績平均均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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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成績標準如左。
    甲等:
    當月行狀良好,表現優異且有具體事證經頒發獎狀者,始可列為甲等
    ;有其他事證足認可獎勵者,經簽准後,亦可列為甲等。
    乙等:
    思想正確,心情安定;服從管教,遵守規章。
    丙等:
    違反規章,經訓誡處分或經停止計分一個月者。
    丁等:
    違反規章,經停止計分二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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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於入監考核一個月後,得報編為第一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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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每階考核成績有八個月為乙等者,可逐階進一階。考核成績有甲等一
    個月者,提前一個月進階。考核成績為丙等者,延緩一個月進階。考
    核成績為丁等者,延緩二個月進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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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之接見、發收書信,依其所列階等,予其處遇:
 (一) 第一階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每星期一次。
 (二) 第二階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每四日一次。
 (三) 第三階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每三日一次。
 (四) 第一階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每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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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停止接見及通信規章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九章條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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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要點經監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