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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妨害性自主罪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處遇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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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甲、乙、丙、丁四等依左列成績標準評定之。
 (一) 教化、操行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至一○○分者為甲等。
 (二) 教化、操行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為乙等。
 (三) 教化、操行成績平均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四) 教化、操行成績平均均滿六十分者為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