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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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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 現行條文: |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妨害性自主罪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處遇要點 3三 甲、乙、丙、丁四等依左列成績標準評定之。
(一) 教化、操行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至一○○分者為甲等。
(二) 教化、操行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為乙等。
(三) 教化、操行成績平均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四) 教化、操行成績平均均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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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甲、乙、丙、丁四等依左列成績標準評定之。
(一) 教化、操行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至一○○分者為甲等。
(二) 教化、操行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為乙等。
(三) 教化、操行成績平均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四) 教化、操行成績平均均滿六十分者為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