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17:3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妨害性自主罪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處遇要點 3
三  甲、乙、丙、丁四等依左列成績標準評定之。
 (一) 教化、操行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至一○○分者為甲等。
 (二) 教化、操行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為乙等。
 (三) 教化、操行成績平均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四) 教化、操行成績平均均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民國 90 年 09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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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甲、乙、丙、丁四等依左列成績標準評定之。
 (一) 教化、操行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至一○○分者為甲等。
 (二) 教化、操行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為乙等。
 (三) 教化、操行成績平均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四) 教化、操行成績平均均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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