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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妨害性自主罪刑前治療保安處分人處遇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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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成績標準如左。
    甲等:
    當月行狀良好,表現優異且有具體事證經頒發獎狀者,始可列為甲等
    ;有其他事證足認可獎勵者,經簽准後,亦可列為甲等。
    乙等:
    思想正確,心情安定;服從管教,遵守規章。
    丙等:
    違反規章,經訓誡處分或經停止計分一個月者。
    丁等:
    違反規章,經停止計分二個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