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九 少年觀護所應嚴密戒護,以預防暴動、脫逃、自殺、鬥毆事件之 發生。
六十 戒護人員除遵照勤務制度切實辦理外,並應隨時觀察少年行狀,如 發現可供少年處遇參考之事項時,應記錄於勤務簿,必要時報告主 管人員處理。
六十一 少年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行為時,應收容於鎮 靜室或獨居房。
六十二 少年觀護所得視財力情況設置閉路電視隨時瞭解少年在寢室之動 態。
六十三 少年運動、沐浴、教學、文康活動、提送接見、出入寢室工場, 應遵守秩序,不得喧嘩。戒護人員應全神貫注,不得使其脫離視 線。
六十四 戒護人員對於水電、火器、武器、戒具、鑰匙及其他器械應特別 注意掌管,以策安全。
六十五 收容少年之處罰依少年觀護所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辦理。羈押 少年有違背少年觀護所所規之行為時,除依上開規定辦理外,並 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處理。
六十六 遇有天災事變或少年脫逃、暴行、死亡等重大事故發生,少年觀 護所應立即報告監督機關長官,並以副本逕報法務部監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