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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2 月 0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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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戒護

五十九  少年觀護所應嚴密戒護,以預防暴動、脫逃、自殺、鬥毆事件之
        發生。
六十  戒護人員除遵照勤務制度切實辦理外,並應隨時觀察少年行狀,如
      發現可供少年處遇參考之事項時,應記錄於勤務簿,必要時報告主
      管人員處理。
六十一  少年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行為時,應收容於鎮
        靜室或獨居房。
六十二  少年觀護所得視財力情況設置閉路電視隨時瞭解少年在寢室之動
        態。
六十三  少年運動、沐浴、教學、文康活動、提送接見、出入寢室工場,
        應遵守秩序,不得喧嘩。戒護人員應全神貫注,不得使其脫離視
        線。
六十四  戒護人員對於水電、火器、武器、戒具、鑰匙及其他器械應特別
        注意掌管,以策安全。
六十五  收容少年之處罰依少年觀護所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辦理。羈押
        少年有違背少年觀護所所規之行為時,除依上開規定辦理外,並
        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處理。
六十六  遇有天災事變或少年脫逃、暴行、死亡等重大事故發生,少年觀
        護所應立即報告監督機關長官,並以副本逕報法務部監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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