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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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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  少年運動、沐浴、教學、文康活動、提送接見、出入寢室工場,
        應遵守秩序,不得喧嘩。戒護人員應全神貫注,不得使其脫離視
        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