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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60
六十  戒護人員除遵照勤務制度切實辦理外,並應隨時觀察少年行狀,如
      發現可供少年處遇參考之事項時,應記錄於勤務簿,必要時報告主
      管人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