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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65
六十五  收容少年之處罰依少年觀護所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辦理。羈押
        少年有違背少年觀護所所規之行為時,除依上開規定辦理外,並
        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