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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61
六十一  少年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行為時,應收容於鎮
        靜室或獨居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