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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66
六十六  遇有天災事變或少年脫逃、暴行、死亡等重大事故發生,少年觀
        護所應立即報告監督機關長官,並以副本逕報法務部監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