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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64
六十四  戒護人員對於水電、火器、武器、戒具、鑰匙及其他器械應特別
        注意掌管,以策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