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乙、丙等監獄官、監所管理員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或學習,始完成 考試程序,其有關訓練學習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 辦理之。
二 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學習得委託其他機關或本部自行辦理之。
三 本訓練學習以充實本身職務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 及有關業務之一般專業知能為重點。
四 訓練學習期間如左: (一) 乙等監獄官部分:訓練四個月,學習二個月。 (二) 丙等監所管理員部分:訓練五個月,學習一個月。 前項訓練、學習期間,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整。並視學習期間長短, 就學習機關各有關業務部門分配學習時間,務使熟習全盤業務。 訓練學習項目由法務部另定之。
五 本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學習,由法務部函知錄取人員依限前往訓練學 習機關報到。受訓學習人員未依規定時間前往訓練學習機關報到或訓 練學習期間中途退 (離) 訓者,註銷其訓練學習資格。如因重大事故 ,申請延期訓練學習者,除應徵召服役者外,自接獲通知之日起算三 年為限,逾期不予訓練或學習。 前項延訓或延期學習人員之延期原因消失後,由法務部於下期辦理同 層級類科訓練學習時,併同訓練學習。
六 訓練學習期間之津貼,乙等監獄官考試錄取人員比照委任第五職等第 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丙等監所管理員考試錄取人員比照委任第三 職等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右述錄取人員占機關編制內實缺接受訓練學習者,並得依規定支給生 活津貼、實物配給及參加福利互助、公保。至本部暨所屬機關現職人 員於訓練學習期間,准予帶職帶薪,或依前述占缺訓練學習之方式辦 理。其以帶職帶薪參與訓練學習者,並得視機關業務及員額狀況,調 整其底缺。
七 訓練學習人員之生活管理、品德操守考核、學術成績計算及獎懲,悉 由訓練學習機關辦理,其標準由法務部另訂之。 學習期間應撰寫心得報告 (格式如附件) ,經指導人員考核其學習成 績並評列分數後送由訓練學習機關彙總列入總成績。
八 錄取人員於訓練學習六個月期滿後,訓練機關應將受訓人成績冊送法 務部核轉。
九 參加訓練學習人員,最低服務年限應滿三十六個月,中途離職或受免 職、撤職處分者,其未服務之月數應按比例追償訓練學習費用 (含第 六點之給與及訓練總經費分攤金額) 。但考取司法官、觀護人、調查 人員、政風人員等類科,分發至本部與所屬機關及其他司法機關或政 風機構而離職者,免賠償訓練費用。 前項中途離職或受免職、撤職處分者,最後服務月份滿十六日者,以 一個月計算。
十 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