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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乙、丙等監獄官、監所管理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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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訓練學習人員之生活管理、品德操守考核、學術成績計算及獎懲,悉
    由訓練學習機關辦理,其標準由法務部另訂之。
    學習期間應撰寫心得報告 (格式如附件) ,經指導人員考核其學習成
    績並評列分數後送由訓練學習機關彙總列入總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