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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乙、丙等監獄官、監所管理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8 月 27 日
1
一  乙、丙等監獄官、監所管理員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或學習,始完成
    考試程序,其有關訓練學習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
    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