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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乙、丙等監獄官、監所管理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學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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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訓練學習期間之津貼,乙等監獄官考試錄取人員比照委任第五職等第
    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丙等監所管理員考試錄取人員比照委任第三
    職等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右述錄取人員占機關編制內實缺接受訓練學習者,並得依規定支給生
    活津貼、實物配給及參加福利互助、公保。至本部暨所屬機關現職人
    員於訓練學習期間,准予帶職帶薪,或依前述占缺訓練學習之方式辦
    理。其以帶職帶薪參與訓練學習者,並得視機關業務及員額狀況,調
    整其底缺。